我院实行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通讯员:发布时间:2004-09-13浏览次数:3814

纪委办梁绍领报道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从关心、爱护、帮助和教育领导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地廉洁自律,防范违纪违规现象地发生,我院近日实行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      谈话诫勉的范围

学院系(部)处(室)正、副职(助理)干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

二、      谈话诫勉的实施部门

1.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院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院纪委负责人主谈,也可请院分管领导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2.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3.对领导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      谈话诫勉的内容

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四、      谈话诫勉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2.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纪检(监察)院领导同意,可要求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所在单位一定的会议上(或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